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

2021-01-12
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为进一步巩固全县生态建设成果,加强林草资源管理,确保林草资源安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《退耕还林条例》《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》以及《秦岭生态...

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


为进一步巩固全县生态建设成果,加强林草资源管理,确保林草资源安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《退耕还林条例》《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》以及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岚皋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封山禁牧范围

(一)南宫山国家级地质自然公园、千层河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、神河源省级森林自然公园;

(二)县城及各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地。具体范围: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、岚皋县四季河水源地、民主镇吴家河水源地、佐龙镇瓦房沟地表水水源地、大道河镇大河沟水源地、官元镇黄田沟水源地、蔺河镇茶园沟水源地、孟石岭镇瓦溪沟水源地、南宫山镇十里沟水源地、石门镇太阳沟水源地、四季镇交溪沟水源地、滔河镇岚溪沟水源地、堰门镇花石沟地表水水源地;

(三)新一轮退耕还林、2014年以来实施的:天保工程人工造林、中央财政补贴试点造林;天保、长防未解封的封山育林、飞播造林,具体区域依据2014年以来各类工程作业设计为准;

(四)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省重要湿地名录的通告》中的岚河湿地,具体区域:从平利县正阳乡到汉滨区玉岚乡沿岚河至岚河与汉江交汇处,包括岚河河道、河滩、泛洪区;

(五)汉江流域岚皋段沿岸第一重山脊直观坡面幼林地、未成林(造林)地和灌木林地;

(六)国营林业总场东坪林区、四季林区、横溪林区、红光林区。中梁林场佐龙镇蜡烛村国有林区,花坝村西相扒、蒋家湾、鸡上架国有林区;民主镇庙坝村山河扒国有林区;城关镇永丰村混人坪国有林区;蔺河镇棋盘村、蒋家关国有林区;石门镇小沟村国有林区;四季镇竹园村黄家湾国有林区;滔河镇长滩村龙洞沟国有林区、双向村新龙湾、梅家湾国有林区;南宫山镇宏大村、桂花村、花里村、红日村笔架山(花里)、天池村、西河村国有林区;孟石岭镇武学村、丰景村、易坪村国有林区。

二、封山禁牧期限

禁封期限为5年(2021年10月12日-2026年10月11日)。

三、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下列行为

(一)放养牛、羊等食草性牲畜;

(二)损毁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界桩、围栏和标牌;

(三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四、违反规定处罚

(一)对违反《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》规定,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、羊等食草牲畜的,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同时按每只(头)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,不听劝阻,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,屡教不改的,按每只(头)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;
    (二)对损坏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、围栏和标牌的,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;逾期不恢复的,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,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。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    (三)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依规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举报电话:岚皋县林业局          0915-2515901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      0915-2521878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  0915-2512369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岚皋县公安局          110

五、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2日起实施。

   特此通告


岚皋县人民政府

2021年10月12日